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传染病疫情监测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异常信息,快速有效的处置传染病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医务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医务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医务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设立突发医务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医院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医院突发医务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立医疗救护、消毒防疫、专家技术、后勤保障安全、政治思想宣传,5个组合和一支应急队。医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科室及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此项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四、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二)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人;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四)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疾病;
(五)发生剧毒物品、放射源物品等丢失的。
(六)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七)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
五、医务科、护理部、院感办、门诊部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八、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报告调查情况,并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个部门人员需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
十、应急预案启动后,办公室有权指挥各个职能部门及科室;有权调配各科室的仪器设备。
十一、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在职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调动安排。
十二、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事件的发生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十三、对于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可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十四、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应当在2日内做出明确诊断。
十五、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死亡后,尸体由其所在科室负责监督处理,处理后应立即火化。
十六、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转诊或死亡后,应对病人接触区域仪器及物品进行终末消毒。
十七、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恪尽职守,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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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