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日一学
发布时间:2024-05-28 17:00:54阅读次数:0作者:RONGJUN


党纪学习教育

每日一学


  编者按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公众号开设“党纪学习·每日一学”专栏,帮助全体干部职工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今日开设第十一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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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共产党员网